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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婚律师:要完彩礼就跑路?法院:判刑安排上!

创建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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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34

案例一:

2016年12月16日,被告候某某隐瞒其已与他人存在婚姻的真相,经其亲戚介绍,以找对象为名,以彩礼和媒礼的名义,向被害人宋某某索要现金16万元,并跟随宋某某到大义镇宋楼生活。2017年8月21日下午,候某某从被害人家中逃跑。之后,便隐匿居住地点、更换联系方式。

案例二: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伊某某伙同他人,以民间说媒的形式,在巨野县、鱼台县、汶上县等地骗取他人钱财4次,共计人民币22.6万余元。

案例三:

2013年8月,被告阿某某伙同他人,在其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以相亲结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5000元。2013年8月29日,被告阿某某以出门理发为由趁机逃跑。

案例四:

2013年6月,被告杨某伙同向某、陈某、杨某,经预谋后,交叉结伙,由陈某、杨某作为相亲的女方,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款二次,骗取人民币130000元。

法院判决

案例一:

被告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审判时已怀孕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被告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被告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积极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

被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婚姻诈骗俗称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单身人士,要提高警惕加以防范,尤其对刚接触、不了解的结婚对象,要辨别其真实身份、家世背景、人际关系,切莫因娶妻心切轻信“媒妁之言”,给骗婚者以可乘之机。对方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时,更要提高警惕,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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