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司法律顾问:首次适用强裁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受偿权益,浩天律师事务所推动困境企业脱困重生
2020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科技”)重整程序,标志着中电华通科技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中电华通科技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名下拥有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大型无线物联网产业园项目,系高科技型重点产业地产项目。中电华通科技原股东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严重纠纷,通过多重股权转让、股权代持等方式争夺公司控制权,甚至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对方责任,导致中电华通科技股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时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长期羁押,中电华通科技因而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产业园项目于2014年5月全面停工。
2019年12月17日
北京一中院根据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决定对中电华通科技启动预重整(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0年1月2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本案的临时管理人,芮洁华律师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本所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临时管理人的相关工作,对中电华通科技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充分论证了中电华通科技的重整价值,并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投入增量资金。同时,通过详细的调查研究,本所对中电华通科技的出资人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登记权利人及行权路径进行了详细的辨析。
2020年7月13日
在本案的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的广泛认可的前提下,本所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提请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对中电华通科技的重整申请。
2020年8月3日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对中电华通科技的重整申请(以下与前述预重整阶段统称为“本案”),并依法指定本所为本案的管理人。经本所组织资产调查及债权申报,中电华通科技负债总额约为13亿元,而资产在快速变现状态下价值仅为3亿余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后,可供普通债权人清偿的资产总额为0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此外,中电华通科技出资人组相关方从始至终对重整程序表现出较大的抵触情绪,通过各种方式多次提出异议。本所作为管理人,本着程序公开,充分保障重整各参与方知情权的原则,就重整过程中的重要进展向相关各方及时披露,对各方提出的每一次异议均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做出书面回复。
经充分考虑中电华通科技破产成因、出资人的重大过失及企业所有者权益实际价值的前提下,本所确定了通过全额出资人权益调整获取引战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投入增量资金,以最大化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整思路。经与本案的战略投资者积极沟通、谈判、协商并征得债权人的广泛认可后,本所制定了本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案优先债权清偿率从72.47%提高至100%;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提升至25%以上,部分中小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超过了百分之50%,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最终就本案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金额占该组的100%,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100%全额清偿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金额占该组的96.25%。但出资人组存在重大分歧,均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此后,本所认为本案的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充分论证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后,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最终使得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批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并使得中电华通科技可以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困境,走向新生。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指派秦丽萍律师与芮洁华律师领衔组建高效专业的破产重整业务工作团队,在本案的推进过程中严格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注重程序公开,充分保护包括反对组别在内的重整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晰股权及行权路径理清历史遗留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最终适用强裁制度推动企业摆脱困境,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受偿权益,获得了债权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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