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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3期)

创建时间:2021-04-07
浏览量:0

1、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乱象。同时,暴露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为了聚焦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意见》。

《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直播平台对照相关规范,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主播行为,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以强化高品位文化产品供给为目标,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树牢正确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直播用户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详情请见:

http://www.cac.gov.cn/2021-02/09/c_1614442843810295.htm

2、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不允许BBC世界新闻继续在中国境内落地的通知

2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不允许BBC世界新闻台继续在中国境内落地的通知:经调查,BBC世界新闻台涉华报道有关内容严重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违反新闻应当真实、公正的要求,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破坏中国民族团结,不符合境外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条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不允许BBC世界新闻台继续在中国境内落地,对其新一年度落地申请不予受理。

详情请见:

http://www.nrta.gov.cn/art/2021/2/12/art_113_55123.html

3、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三部门联合部署展开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

2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近年来,在影院盗录院线电影并通过多种途径传播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受到权利人、产业界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电影市场版权秩序,影响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中宣部电影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据了解,集中行动将围绕重点院线电影特别是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春节档院线电影,通过开展预警保护、组织巡查监测、强化线索摸排、密切执法协作、加强两法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影院偷拍、非法传播等侵权盗版行为,深挖源头、打掉团伙、摧毁网络,对权利人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充分发挥院线、影院、网络服务商、行业协会的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联动配合,共同强化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详情请见: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427343.html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等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1月29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了《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等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等四项标准文件,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上述四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上述四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公开。

详情请见:

http://www.nrta.gov.cn/art/2021/1/29/art_113_54976.html

5、网信办关于“2020年全国网信行政执法持续深入推进”的总结

1月29日,网信办发布了关于“2020年全国网信行政执法持续深入推进”的总结。2020年,全国网信系统进一步加大网络执法力度,规范网络执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网信系统全年依法约谈网站4282家,对4551家网站给予警告,暂停更新网站1994家,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18489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线索7550件。有关网站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群组15.8万个。

详情请见:

http://www.cac.gov.cn/2021-01/29/c_1613512625118446.htm

6、中央网信办部署加强全平台网络传播秩序管理

1月29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工作视频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全平台网络传播秩序工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庄荣文就加强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工作作出批示,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牛一兵出席会议并讲话。

庄荣文指出,加强网络传播秩序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维护好网络传播秩序,确保网络空间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重中之重在于抓好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要抓住导向这个根本,不论什么性质的平台,不论什么传播形式,都要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把激发向上向善精神力量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要抓住稿源这个基础,坚决关“后门”,严管违规自采、违规转载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前门”,加快合规稿源的扩容提质,进一步丰富网上信息内容供给;要把“自媒体”的规范管理作为突出任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和所在平台的处置处罚力度,让监管长牙齿,让违规主体长记性;要抓住流量入口这个关键,紧盯重要平台、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发现新平台、新应用暴露出的风险隐患,确保规范管理全覆盖、无死角。

详情请见:

http://www.cac.gov.cn/2021-01/31/c_1613688664594335.htm

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指南》立足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发展现状和特点,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经验,充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规则的成熟做法,以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为支撑,着力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规则。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指南》与《反垄断法》的结构高度契合,由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六章组成,共24条,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二)垄断协议。一是分析了垄断协议的执法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特别是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南》重点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平台经济领域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经营者集中。《指南》主要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详情请见: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102/t20210207_325970.html 

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还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公正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意见》系统总结各级人民法院有益经验,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

详情请见:

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4088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涉及一般规定、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电子数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跨区域协作办案、跨国(边)境司法协作、附则等七章六十五条。

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犯罪案件也持续高发,犯罪呈现出高技术化、智能化特征。《规定》结合网络犯罪的上述特征,明确网络犯罪范围。《规定》明确强调,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实现网络犯罪链条打击的全覆盖。对于继续侦查、补充侦查活动中的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听取检察技术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技术性证据需要专门审查的,也必须由检察技术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并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依法追诉。《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既要阻断财物转移链条,防止涉案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又要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规定》还引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应对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对此《规定》指出,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主要包括:(1)收集、提取;(2)检查和侦查实验;(3)检验和鉴定。

详情请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1/t20210125_507446.shtml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2020年,我国互联网行业在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和疫情常态化防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首度突破百万亿,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详情请见:

http://media.people.com.cn/n1/2021/0204/c40606-32021894.html

1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近日,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从业行为,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依据办法还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在制定过程中,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更好地敦促演艺人员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演出行业将切实推进行业自我约束,完善业内监督,秉心持正,激扬清风,倡导演艺人员以良好的艺德和优质作品维护行业形象,引导社会风尚。

详情请见: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0841774303002349&wfr=spider&for=pc

业内案例简评

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提供盗版视频案件                        点评人:蒋文捷 

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通报了“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提供盗版视频案件。据上海市公安局介绍,1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通过“人人影视字幕组”(以下简称“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和客户端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消息一出,对于美剧、英剧爱好者而言,可谓是晴天霹雳。更有甚者,笔者注意到还引起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合理界限的讨论。

1. 著作权犯罪行为

字幕组在国内由来已久,起源于一部分热心国外影视作品的观众,自发将国外影视作品中的对白等内容翻译为中文,开始仅仅自娱自乐、通过提供翻译包的形式解决观众的语言障碍问题。慢慢发展为追求翻译“信达雅”的极致境界,出现了诸多有代表性的翻译成果,再加上字幕组从原先的热心观众发展为专职翻译,从原先的自我欣赏发展为盈利目的的商业行为,乃至于出现了“人人影视字幕组”之类的将字幕嵌入影视作品,将影视作品发布到网上,供观众下载、观看的商业模式。

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无论是对旁白、信息的翻译(翻译权),还是对国外影视作品的网络发布、提供下载(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于国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下,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17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而“人人影视字幕组”长期从事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涉案影视作品20000余部、平台注册会员800余万,根据两高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已然构成“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相关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2. 关于国外影视作品的引进

就“人人影视字幕组”事件,除上述民事侵权、刑事责任以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所涉国外影视作品引进问题。

根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1)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其引进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需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2)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于引进主体资格的获得,在现行体制下即存在较高的合规审查要求。而众所周知,除了《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内容的规定以外,包括《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原则》等诸多法律法规均对影视作品内容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许可证的取得更绝非易事。加之对于引进数量、总量占比的限制等,对于“人人影视字幕组”而言,引进超过2万部境外影视作品,几乎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综上,“人人影视字幕组”也许根本算不上游走在灰色地带,恐怕是对法律的长期漠视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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