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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避免一千万余元的损失!办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来自认真、负责的态度!

创建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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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济南律师——王建军律师、张晓明律师办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保险公司拒赔一千万余元

案件事实:

某棉油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机器设备等购买财产损失保险,2017年9月15日,在保险期间内,该棉油公司厂区发生火灾,经消防扑救及勘验认定火灾原因为:不排除电瓶叉车电气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事后该棉油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委托王建军律师、张晓明律师办理此案。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案件后,首先研究保险合同如何签订,此次火灾损失的机器设备是否是该棉油公司实际购买保险的保险标的,研究该保险合同是否有免责条款,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释明,律师通过多角度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根据免责条款对应该棉油公司此次事故是否有免责情形。为查明该棉油公司是否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律师特地向消防机关查询得知,该棉油公司的机器年久失修,疏于保养,且线路老化裸露在外,对消防安全置若罔闻,尤其是存放油品的仓库未进行消防验收,对安全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且律师申请仲裁庭对此次事故该棉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调取,证明该棉油公司此次火灾事故是该公司不负责任引起的,属于该公司重大过失,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并且该棉油公司违反了该保险合同附加险种中消防保证条款,并且该公司所有的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根据该保险合同,违章建筑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的标的。律师通过多方面入手,证明该公司火灾属于重大过失,且火灾损毁物不属于保险标的,从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证明保险公司不应当对该公司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庭采纳王建军律师、张晓明律师的意见,认定该公司的火灾事故是由该公司重大过失造成,保险公司已向该棉油公司解释提示免责条款且该棉油公司也盖章确认,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根据免责条款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该棉油公司一千多万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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