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以及风险防范
物流业作为一新兴产业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探讨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就十分必要。物流经营人作为物流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与客户、分包方及与信息技术服务商之间的法律责任除依据法律规定外,合同是划分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如何防范物流经营人面临的巨大法律责任,笔者从企业管理、合同管理、分包方管理、保险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一、引言
最近几十年,物流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过了60年代初的实物配送阶段,70年代的综合物流管理阶段,形成了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安排,订单处理,存货管理,运输仓储,最后到销售服务全过程的管理。现代化物流内涵,包括运输的合理化,仓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信息管理网络化。90年代后,产生了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是指本身不拥有货物,而是为外部客户管理、控制和提供物流作业服务的公司、企业或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其他服务组织。由于TPL业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故又称为合同物流或外协物流。
二、现代物流业务为传统流通服务业指明了战略性发展方向
传统流通服务业在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代理行为,并没有与其它服务的顾客融合在一起,现代物流服务的内涵与外延都不是传统流通服务业所能及的。就传统流通服务业来说,由于传统的运输业和仓储业各自为政,独立经营,相互间缺乏有效协调,形不成整体优势,既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又造成资源浪费。现代物流管理把整个物流系统从材料采购开始,经生产制造,贮存配送,送达客户全过程看作为一条“供应链”.供应链的管理要求货代不能脱链,而现代物流的适时管理(JUST IN TIME)要求运输服务既不滞后也不提前,现代物流对货代服务要求“5R”,RIGHT TIME(适当的时间),RIGHT PLACE(适当的地点),RIGHT QUALITY(适当的质量),RIGHT QUANTITY(适当的数量),RIGHT PRICE(适当的价格),现代物流对传统流通服务业最大的挑战是,流通服务业是否打破传统经营思路,与物流供应主体、消费主体打成一片,将过分分散的海运,陆运,空运,仓储业有机结合起来,向货主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服务。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也必将导致物流业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存在的经营风险,与传统的流通服务存在很大区别。因此,要从传统的流通行业向第三方物流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准确定位物流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物流经营人面临的法律责任
物流经营人(LSP Logistics Service Pervice Prorider)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与顾客的关系;二是与各分包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三是与信息技服务商即物流信息系统的设计,维护者的关系。
1. 与顾客间的法律责任。
LSP与顾客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物流服务合同中,在当前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LSP承担责任不再像货运代理那样模糊,他们不可争辩地在合同中被视为独立合同方(本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随着物流的发展,LSP的服务对象越来越趋向于有实力的大客户,这些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取得有利的谈判地位,常常提出特别的要求和需要,并往往希望能确保在发生事故,尤其是在损失额较大时,LSP能够支付赔偿金,有些甚至要求LSP承担严格责任,即不管你是否有直接的过失,都要承担责任。LSP常常迫于压力而接受这些条款,而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不良合同不仅会使其为过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而且还会降低其拒绝并非自身过失所造成损失赔偿要求的能力。
2. 与分包方的法律责任
LSP作为整个“供应链”的组织者,许多具体事务都是由它再委托分包方具体实施.实践证明好的发包方不仅使LSP成本下降很多,也可让LSP承担风险的责任降低。为使分包方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与LSP和客户间达成的标准一致,LSP要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明确其责任,并从法律上保证分包方履行其承诺。通常分包方与LSP的合作应是愉快的,但一旦发生纠纷,LSP作为独立合同人,不论是其本身过错还是分包方过错,都要承担先对外赔付的责任。而在对分包方的追偿中,在多数情况下是不能得到完全赔付的。LSP与客户及与分包方两方面合同间的责任常有差异,一方面,两个合同关于责任规定可能有差异,LSP对外赔付后会因为与分包方的合同中未对此赔付责任做规定而不能得到相应追偿。另一方面,即使两合同完全一样,是背对背合同,也会产生下列问题:A、举证责任的困难,要举证何时、何地、是如何产生索赔事故的对于LSP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B、各项诉讼、追索费用;C、时效、管辖权的不同;D赔偿限额的不一致;E、免责条款规定不一。如海洋提单中约定承运人对迟延交货是免责的,而大多数LSP提单承担迟延的责任却往往是运费的倍数。《海商法》规定时效为一年,而《民法通则》为二年。而分包方资信不良。甚至于破产、倒闭,更是LSP防不胜防的风险。
四、与物流信息系统的法律责任
信息技术的投资是使物流经营人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物流经营人在选择自己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设计、建立、维护物流信息系统的高速、有效运转时,同样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系统出现问题;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蚀。计算机系统毁坏通常出于下列因素:A、人工操作失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容易犯错的人却在操作着计算机的正常运行,而高度自动化的计算机系统,由于一个信息输入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系统混乱;B、系统资料安全性:电脑黑客的入侵将导致信息资料的泄密和毁坏,不利于交易安全;C、兼容性:不同电脑系统匹配与兼容是系统是否有效运行的前提;D、系统毁坏:通常我们会遇到电脑运行出现故障,甚至整个系统毁坏,这必然带来信息的丢失。所以虽然LSP与物流信息系统的法律责行可由法律和合同来确认,但当发生上述系统毁坏造成资料全部丢失,损失巨大,而又无法确定何方责任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是划分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何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何种情况信息服务商应承担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五、 LSP风险防范对策
综上所述,LSP作为物流供应链的组织者,它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他们大量投资于一流科技,高质的仓库,昂贵的电脑和其他IT设备,但他们面临的风险却可以让它们的投资毁于一夜之间,如何保证LSP有适当的投资回报,这就需要有个很好的风险管理系统。
1. 加强控制,规范管理,严格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实行零缺陷,零投诉服务。
质量永远是物流经营的主题,要实现零缺陷服务,物流经营人必需具备一流的软硬件资源.同时应在管理上狠下功夫。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经验总结。在欧洲,大部份知名货运商和物流经营人都通过了IS09000(或9002)质量认证,这既是他们树立自己服务品牌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所有业务环节都按书面化文件操作的基础,包括对分包方的控制。因此,物流经营人在投入合适的资源后,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是加强控制,强化管理,实现零缺陷(零投诉)服务,预防经营风险的最佳选择之一。
2. 签订好物流服务合同,明确责任分担,将LSP风险控制在一定限额内,同时避开合同责任差异。
虽然迫于商业压力,LSP会接受一些过分条款,但我们对于这样做一定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充分考虑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在与客户签订物流
服务合同时一般要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① 延迟责任
适时管理观念的普及、客户的众多选择使LSP必须确保运输或仓储的各个环节不能被中断。毫无疑同,ISP会尽最大努力以防止延迟。但要求LSP承担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对LSP来说还是不公平的,因为一个延迟索赔就可能导致多年向货主收取的运费付之东流。公平的做法应是采用“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仅以过失为其责任基础且要规定一责任限额。同时公司制定发生延迟事故时可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是必要的.并且最好得到客户的认同。
② 存货损失
虽然LSP不是货物所有者,但却要承担货物的毁坏和损失责任。要留意的是有些货物是趋向于自然缩水和损耗的,有些货物是会莫名其妙减少的,要求LSP能消除这些风险是不可能并且是不公平的。每种货物都有一个工业平均损耗标准,应与客户事先协商允许接受工业平均标准的货物损耗,并且应建立一种双方对货物记录友好协商的机制,因为有些时候错误可能同样会发生在客户方。如果能规定一个存货损失的最大责任限额会令LSP更加安全。
③ 火灾
LSP实际遇到最大风险是火灾。火灾导致的结果将是仓库和仓储货物的一起损失。对于火灾,ISP应首先与客户协商合理责任限额,并依据该限额投保责任险。最后提醒的是对仓库资料要定期做备份,以防不测。
④ 资料的正确使用和保密性
对于由于信息的错误使用和信息的泄露而造成的责任,双方应有明确、适当的规定。
在签订发包方的合同中,要注意在法律人员和物流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平衡与客户间合同的赔偿责任条款,使两个合同不要存在合同责任差异,同时可规定由分包方直接处理客户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减少索赔环节.使索赔高质、有效地得到处理。
在签订与信息技术商的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哪些在不能知晓是何方过错所导致事故的责任处理问题。信息技术的突发性崩溃是谁也控制不了且又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以在与客户和与信息技术商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责任,规定最高限额。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要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责任划分作明确规定。
3. 严格筛选分包方.将分包方过错降至最低,减少事故发生。
由于物流经营人在物流服务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分别具有独立地位,在发生责任损失时将首先面临索赔的诉求。但如前所述,这种损失是很难全部追回的,所以选好并控制分包方服务,是预防物流经营风险的又一明智选择。在选择和测评分包商及其服务时,物流经营人最好有一套既定的公司政策。根据ISO9000系列标准和业务特点.对分包方的下述控制工作是必要知道的:1、分包方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应以“公司质量控制程序说明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经营资格,历史、资源、重要人员的经验和管理水准、合理的合同条款和条件,质量认证以及责任保险:2、与分包方建立信息对口控制办法和程序,向他们发出清楚的指令,并检查其行为是否达到合同或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发生的服务质量:3、定期对分包方服务质量进行测评,认证分包方的服务资格,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分包方名单外的服务,对测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4、为把指定货物正确送达客户,ISP要求较高经营稳定性,在测评合格的情况下,要与分包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不要频繁更换分包方。
4. 投保是转嫁风险的良好方法
LSP要全过程控制货物,由于主客观因素,LSP不可能不犯错误,更不用说有些业务并不是直接操作,而转嫁分包方责任又很困难。保险是企业经营中分散风险的常用方式,是现代管理的需要,也是转嫁经营风险,稳定公司正常经常活功的需要。对于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过错导致的风险,通过投保,该风险可转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加入保赔协会的会员,协会还可对公司管理体系提出建议,提供各种国际上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方法,通过投保能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保险费用作为一种经营成本,与巨额的营运成本相比,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却可以防范我们无法控制的大的或特大事故,使业务活动稳定正常进行。当然,哪部分风险及多少风险需要投保,要依具体的物流经营业务而定。
五、结语
从法律角度讲,物流经营关系相对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众多,物流经营人要在复杂的关系中预防并全面避开经营风险并非易事。但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从物流经营中二个合同责任的平衡入手,建立、推行并严格执行ISO质量保证体系,选择适当的分包方,规范分包方提供的服务,同时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于以适当投保,物流经营人可以将经营风险降至最低,从而使企业正常、优质,高效地运行。
作者:胡小俐
来源:以法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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