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现代物流行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运输环节,他包括包装、储存、装卸、运输、配送、甚至代收货款等多个环节,正因为环节较多,因此极易出现错收错发、货损、质变、遗失、错单、延搁等事故。物流行业究竟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化解风险保障企业顺利经营?”
前期合作合同法律风险
一、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风险
与托运人的合同除了满足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运输费)、履行期限(交货日期)、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外,还要注明标的物的属性,确认是否属于易碎、已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等,以便明确包装方式,确认双方的责任,一旦发生损失,可以明确责任承担方。
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拟定格式运输合同,尽可详尽的罗列合同条款,对标的物分门别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二、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风险
物流分包的潜在风险主要有分包控制不足、增大分包依赖风险、内部员工抵制、降低用户满意度、企业利益受损等几个方面。
在与分包商的合作中,资信好的物流企业合作,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反之则可能损失惨重。因为,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造成过失的是物流商还是分包商,对外赔偿都要由签订合同的物流企业首先承担责任。
物流企业要有风险意识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1,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特别是法律论证,保证项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有保证的。
2,也要有保险意识,对于可能发生风险的项目,应当投保,以分散风险。
3,要签订好合作合同,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4,在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风险
仅仅投保车险和货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可以根据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投保物流综合责任险,既包括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责任险,并且可增加或者减少险种。
物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必须用保险来降低企业的损失。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免赔事项,以免发生事故时不能获得理赔。
四、挂靠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部管理风险
内部管理风险包括: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及规章制度、与司机之间的雇佣合同及日常管理。
物流企业除了指定日常管理制度外,一定要指定奖惩制度,严格执行。
此外要定期培训驾驶员及员工,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最好为每辆运输车安装远程监控,随时监督驾驶员及运输状况,最大限度的避免事故发生。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运输企业的追偿权,企业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运输、包装、装卸、仓储环节的风险
运输环节法律风险
风险一
图省事,以货物运单代替书面货物运输合同
风险防范:双方尽量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最好是合同当事人本人填写,代签一定要有法定的授权委托书。
风险二
身为承运人却未尽管货义务
风险防范:在接受和转交货物时,应事先做好包装外部检查,及时发现毁损,如遇毁损,及时保存好凭证,以确定责任,降低风险。
二、包装环节法律风险
风险一
包装条款描述不明确
风险防范:在包装条款中明确约定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方式、枣庄·包装文字说明、费用负担等细节;明确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责任风险
风险二
包装条款履行不当风险
风险防范:合同或运输单证中需标注,货物的名称、性质、货物的包装情况、货物的价值、保价及保险的免责条款;
三、装卸环节法律风险
风险一
为了时效,没有验证代收人,导致货物误交
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合同或运单上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注意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要求收货人签字、盖章,对于收货人委托的来人,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风险二
为了省时,未及时检验货物,导致货物与单据不符
风险防范:接收货物时应注意清点、检验,若发现货物与单据不相符应要求交货方书面确认。
四、仓储环节法律风险
风险一
仓储物验收不明,没有合适货物就直接接收货物
风险防范:写全写清出去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有运费时写明运费由谁承担,明确仓储物出入库手续办理方法,确立其出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须办理签收手续。
风险二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仓储物变质而产生货物的毁损
风险防范:发现入库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时,及时催告存货人作出必要处置,情况紧急代存货人作出必要处置,于事后及时通知,遇有第三人对其保管货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保管人及时通知存货人。
税务风险
一、混淆收入类别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有的物流企业,故意混淆收入类别,将交通运输业务申报为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少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的税负明显偏低,甚至长期留抵税款,税务风险很大。
二、发票开具错误
有的物流企业利用客户多是零星货物运输,金额不大,不会较真的心理,或是利用客户对税法不了解,以为零星货物运输就是物流辅助服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造成虚开发票风险。
三、收入核算不准确
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分别核算不同业务营业额,而是将收取的包括快递费、运费在内全部或大部分,作为收派服务申报纳税,造成税务风险。
四、隐瞒销售服务
一般而言,快递费由收件费、运输费和送件费等组成,快递费则是一次性收取,需要快递总公司与加盟商结算收派费用。
由于加盟商纳税人的身份问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导致部分快递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者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足,于是,一些纳税人干脆采取隐瞒销售服务,与加盟商结算时实行账外结算,造成税务核算风险。
五、进项税额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业既有简易计税方法业务,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有的物流企业未将进项税额合理划分,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来源:盛誉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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