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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物流企业应当如何购买运输保险

创建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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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型物流企业中,因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性局限和合同的多层关系,所谓多层次关系即生产企业-第三方物流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第三方物流-中小型物流企业之间签订运输合同,中小型物流企业-车辆(挂靠公司)之间签订运输合同;一般情况下,生产型企业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就货物投保货损险(货物运输保险),中小型物流企业再次投物流责任险,车辆投承运人责任险。

中小型物流企业如何购买运输保险呢?

1、投保时需要注意上下游投保的险种及保险公司;

2、如果货主自己投保了货损险(货物运输险),那么物流公司只需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即可,如此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

实践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一直是极为普遍的商业惯例,而承运人此时代货主投保,即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上往往记载承运人为投保人,货主为被保险人,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而保险公司又可以因承运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而向其追偿。这对于承运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实际过程中,物流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投保险种的性质与区别, 在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之间作明确的衡量和选择,以避免产生物流公司为货主投保了具有货损性质的货物运输综合险,就认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险事故全责或部分责任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误解。

明确货主与承运人在投保理赔事项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才可以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上述实践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的追偿问题,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

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现行法律与之前的法律法规有重大区别。我国于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即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自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那么保险人会通过违约还是侵权主张代位求偿权呢?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例如,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事故责任无外乎承运人自身原因、相对方原因和混合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被保险人)的违约,货主对承运人当然有合同权利。然而,因相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责任,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两险是否有竞合的情形呢?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了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现象。对于这个问题,岁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明确上下游投保的保险公司。

附: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海运中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条:

我国《海商法》 [2]  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作者:郝丽娜

来源:一个人的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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