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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2期)

创建时间:2021-03-30
浏览量:0

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2期)

行业新闻速递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主要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详情请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1/49b50d96743946bda545ef0c333830b4.shtm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诸多特点,原《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原《规定》。《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详情请见:http://www.cac.gov.cn/2021-01/22/c_1612887880107681.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1年第1批,总第10批)

2021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工信部)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157款APP未完成整改,上述APP应在1月29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此外,在工信部组织的十批次检测中,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豌豆荚、OPPO软件商店、华为应用市场发现问题分别占比22.3%,12.0%,10.3%,9.9%,8.8%,平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信部已督促相关平台企业严格落实《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后续,工信部将依法对上述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予以处置。

详情请见:http://www.gov.cn/xinwen/2021-01/23/content_5582195.htm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1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公布了2020年12月经备案公示的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共34部,11197.8分钟。其按题材划分,童话题材8部、3034.3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3.5%、27.1%;现实题材2部、836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5.9%、7.4%;科幻题材6部、118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7.7%、10.5%;教育题材12部、3180.5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35.3%、28.4%;历史题材1部、150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9%、1.3%;神话题材1部、88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2.9%、0.8%;其他题材4部、2733分钟,占备案公示总数的11.8%、24.4%。

按所占比例大小排名,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依次为:教育题材、童话题材、科幻题材、其他题材、现实题材、历史题材、神话题材。

详情请见:http://www.nrta.gov.cn/art/2021/1/20/art_113_54847.html

最高法拟明确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

2021年1月2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2月5日。其中,《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决定在线办理以下案件:1.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 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案件;3. 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上述案件在线下办理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适用在线诉讼。

详情请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5071.html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问题,推动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实施意见》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围绕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总体要求、精准服务保障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着力破解“四难”问题、强化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作、强化对司法保护工作的保障力度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证据保全、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大力推行律师调查令,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通过繁简分流、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推进示范诉讼、严格规范中止诉讼等,着力破解“周期长”问题;推进诉前调解、有效规制恶意诉讼、开展在线诉讼、推广知识产权诉讼保险解决海外维权难等,着力破解“成本高”问题;加大打击源头侵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推进侵权损害评估等,着力破解“赔偿低”问题等。

详情请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1/id/5776236.shtml

部门动态

·天信和知识产权&TMT业务领域、知产团队多名合伙人获The Legal 500《2021亚太地区榜单》推荐

2021年1月13日,全球权威法律评级指南《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公布了《2021亚太地区榜单》,天信和知识产权和TMT业务领域凭借强劲的法律服务实力,良好的客户口碑榜上有名。1月14日, The Legal 500发布的《2021亚太地区榜单》,知产团队合伙人李正宁律师、朱玉子律师、周汉律师位列知识产权领域律师榜单。

The Legal 500是来自英国的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成立33年来,一直通过全面的调研模式分析评估全球范围内律所的实力,以期带给全球法律市场独到的洞见。The Legal 500每年进行一次排名,其拥有领先经验的研究团队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客户的反馈、律所提交的申请、律师的采访等,并基于每个司法区广泛的调研并遵循严格的评级标准,对各司法区的法律市场提供客观的评价及预测,上榜的律所及律师均为业内领跑者。

·天信和在新华社《半月谈》发表知识产权全链条主题文章

近期,天信和知产团队受邀撰写我国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主题文章,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为背景,结合团队多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体会,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进行解读。文章刊登至新华社主办的时政刊物《半月谈》2021年第1期上,并被搜狐网、腾讯网等主流媒体转发。

该文章作者为知产团队合伙人肖群律师、合伙人蒋文捷律师、王子律师助理。

业内案例简评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宣判 点评人:邵茜

2021年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上海一中院认为,投诉方供货商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网店售卖投诉商品存有不当且未积极维权,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证金。

网店因供货商投诉被淘宝公司处罚,网店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大幅减少,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故起诉要求供货商撤销对网店的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对网店的处罚,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供货商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投诉方重大过失,淘宝公司处罚不当,判令供货商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恢复网店积分及保证金,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网店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供货商是否为恶意投诉、淘宝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不当、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最终认定,1.供货商系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非恶意投诉。2.淘宝公司基于自治规则中的“售假行为”采取的措施并非过当。3.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过程中存有过错,导致未及时终止处罚,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出现。《电子商务法》以及各电商平台自定的自治规则,都对侵权投诉通知机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由于该机制一旦启动,对于被投诉方将产生较大影响,不乏一些竞争者将其作为打击、干扰同行经营的手段。为公正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电子商务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去年最高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不得有违中立原则。

·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刷宝App被判赔500万元 点评人:王子

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微播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微播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内容、流量,并依据与用户的协议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短视频内容,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创锐公司为刷宝App开发运营主体,刷宝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2. 创锐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刷宝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的VID码,刷宝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搬运自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宝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App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故,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创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App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高额进行判赔。

短视频市场具有巨大的产业前景,短视频市场合法合性经营将趋于严格。除该案中提到的短视频内容抓取和使用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外,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短视频内容不仅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亦被明确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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