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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相关分析

创建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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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刑事案件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刑事控告、无罪辩护、减刑假释、取保候审、死刑辩护等,都离不开共同犯罪的辨析。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山东律师、济南律师,为方便当事人,根据在接待来访咨询律师问题、寻求法律咨询过程中当事人的需求特此整理关于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相关分析,并以案说明。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某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经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至赵某死亡。

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分析】

一、在这个案例中,陈某与高某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根据“行为共同说“,高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陈某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抢劫,二人在非法拘禁罪行为的范围内有共同,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系非法拘禁罪的共同正犯。

3.陈某触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系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以抢劫罪论处。

二、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属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1.陈某用木棍猛击脑部,至赵某死亡,实施了杀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232条,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2.在罪数上,以杀人为手段抢劫,故意杀人行为事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行为之一,致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属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三、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不承担故意责任,但要承担过失责任,系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1.客观上,高某与程某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陈某在抢劫拘禁赵某的过程中杀害赵某,赵某死亡后果事共同拘禁行为导致,二人均需对此死亡结果在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高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高某对于赵某的死亡不负故意责任,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高某对基本犯非法拘禁行为具有故意,应当预见加重结果即死亡结果,应当认为高某对死亡后果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4.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系结果加重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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